為從源頭把住煙花爆竹生產
經營企業和零售單位安全生產準入關
進一步規范安全許可工作
筑牢煙花爆竹安全基礎
3月9日
云南省應急管理廳發布通知
進一步規范煙花爆竹安全許可工作↓↓
一、生產企業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變更、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須符合《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4號,以下簡稱54號令)等有關規定,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初步審查
州(市)應急局在收到企業提交的變更、延期申請材料后,要按照54號令規定,認真進行初步審查,重點對企業是否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審查(可以就企業的有關情況征求企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意見),并在變更、延期申請書上出具是否同意變更、延期的初審意見,初審意見要明確,不得設置前提條件。
(二)現場核查
省應急廳根據州(市)初審意見,成立由2名以上省廳工作人員、3名以上專家及州(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組成的工作組,對相關企業進行現場核查,現場出具是否符合變更、延期條件等具有明確結論的書面專家核查意見,并由參加核查的省、市、縣三級應急部門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三)審查發證
省應急廳根據初審及現場核查意見,進一步審查研究,并形成《云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業務審查意見書》。經省應急廳審核同意的,通過煙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統“打證程序”更新打印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照信息,并通知企業領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批發企業
(一)符合布點規劃
全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按每個縣(市、區)不超過2家設立,已有2家及以上批發企業的縣(市、區)不得再新設立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并在3年內逐步整合到2家以內。因規劃限制等原因不能設立批發企業的縣(市、區),可將布點指標分配其他縣(市、區),但該州(市)批發企業總數不得超過縣級行政區數量的2倍。
(二)符合選點要求
批發企業注冊地址包括展示場所不得設立在商品住房小區、經濟適用小區、村民自建房等非經營性用房內,批發倉庫不得設置在城市建成區。企業注冊地址、展示場所、倉庫應設置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
(三)規范材料提交
批發企業換證(新辦、變更、延期)時,要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以下簡稱65號令)第八條、第十二條至十五條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延期換證時,需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庫區外部安全距離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布置圖(圖紙出具時間應在提交申請前6個月以內),以及三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明材料,各級應急部門不得要求批發企業提交《安全評價報告》替代上述材料。
(四)嚴格現場核查
批發企業新辦、延期換證以及變更經營許可范圍、儲存倉庫地址和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由州(市)應急局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1名以上專家,進行現場核查。達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符合65號令第十四條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辦理批發許可延期手續。
(五)其他特殊情形
因土地、債務糾紛等特殊原因,批發企業終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州(市)應急局應及時注銷其經營許可證。以原有倉庫申請恢復經營的,按照新設立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經營范圍未變更、倉儲設施未進行改、擴建的,可不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證明材料。原則上不得用其他建構筑物改建為煙花爆竹倉庫。
三、零售單位
(一)合理規劃布局
為避免壟斷經營,緩解供需矛盾,減少非法銷售行為,各州(市)要按照保障安全、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規劃零售經營布點。對長期零售店選點困難的地方,可在春節等消費需求旺盛時段,以產品儲存倉庫、拼接式板房的形式設置臨時零售點。長期零售店、臨時零售點均必須符合《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要求。嚴禁將布點指標分配到個人,凡達到申請條件的,均可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對申請從事零售經營人數超過零售布點指標總量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公開考試等方式進行篩選。對原有經營戶可采取信用積分管理的方式,對發生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銷售專業燃放類等危險性大的產品造成人員傷亡、拒不接受監察指令、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淘汰退出。
(二)嚴格持證上崗
長期零售店和臨時銷售點均按照“一人、一證、一點”要求進行申請,即:一位主要負責人只得申請一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且只能在同一地點經營。主要負責人(須與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人一致),必須經應急部門公布的考試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申請《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F有零售單位可按照“先崗后證”,主要負責人須在6個月以內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證》,逾期按照不具備法定條件撤銷《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三)規范證照印制
各州(市)在審批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時,要嚴格按照應急部規定,在煙花爆竹流向系統“打證程序”中,錄入許可范圍、經營地址、核定藥量(零售場所要分別填寫允許存放箱數和折合藥量)等有關信息,并在“打證程序”中,使用符合要求應急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式樣要求的防偽紙張,打印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四、有關要求
(一)堅持依法行政
各級應急部門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行政許可工作,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及54號令、6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嚴格煙花爆竹安全許可審批。不得要求企業、零售經營戶提交煙花爆竹行政許可所需材料清單以外的資料(已在“云南省政務服務網”公示),嚴格按照審批時限審查、頒發安全許可證。
(二)嚴把審查關口
嚴把煙花爆竹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關口,對安全設施設計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一律不予通過設計審查。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生產企業,不得出具同意的初審意見。對煙花爆竹零售店(點)進行許可時,必須由2名以上縣級應急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不得委托給鄉(鎮、街道)、第三方機構實施。
(三)規范經營行為
鼓勵批發企業實行連鎖經營,批發企業不得向本縣級行政區域以外零售經營者銷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應向本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未設立批發企業以及因受重大行政處罰、倉庫改(擴)建等影響,無法保證煙花爆竹正常供應的地方,經州(市)應急局同意,可實施跨區域供貨,供貨的批發企業應是本州(市)安全管理水平較高、近1年內未受過重大行政處罰、達到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州(市)應急局要加強煙花爆竹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發現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以及不具備法定安全條件頒發的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依法撤銷。
(五)嚴格執法處罰
對主要負責人長期不在現場參與實際經營,涉嫌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法處罰并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相關責任人員列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名單。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要依法及時嚴肅查處。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請各級應急部門及時將通知精神傳達到各有關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及零售經營戶。
來源:云南省應急管理廳、云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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