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擬調整除夕和初一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段,今起向市民征求意見
長沙除夕和正月初一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段可能會有所變化。16日,記者從長沙市禁限放辦獲悉,長沙擬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沙市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簡稱原《通告》)進行修改,自11月17日起,市民可對此提意見、建議。
長沙市禁限放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受集中燃放煙花爆竹影響,每年大年除夕至正月初一,長沙空氣質量PM2.5峰值濃度高,部分國控站點出現濃度“爆表”。為給市民群眾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長沙市提升空氣質量 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要求,長沙市擬對原《通告》進行修改。相比原《通告》,《征求意見稿》擬將原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可燃放時間,調整為零時至1時、6時至24時兩個時段,其余禁限放時段及區域保持不變。
這也意味著,按照《征求意見稿》,在長沙市南三環、西三環、北三環、中青路、星沙聯絡道、濱湖路、黃興大道圍合的城市區域,在每年農歷臘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間和元宵節,每日6時至24時(其中除夕和初一為零時至1時;6時至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余時段,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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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沙市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消除火災隱患,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決定,在長沙市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第一條 全年禁止燃放區域
(一)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二)火車站、汽車站、機場、港口碼頭、軌道交通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賓館、商場、超市、餐館、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風景名勝區、園林、公園等公共場所;
(五)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
(六)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七)軍事設施保護、物資儲存區;
(八)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重大節假日和特別節會,需要在橘子洲等地燃放煙花爆竹的,可以組織煙花爆竹燃放活動。
第二條 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段
(一)長沙市南三環、西三環、北三環、中青路、星沙聯絡道、濱湖路、黃興大道圍合的城市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二)上述限制燃放區域,在每年農歷臘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間和元宵節,每日早上6︰00至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為0:00至1:00;6︰00至24︰00)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余時段,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在其他傳統節假日和重大慶典活動期間,需要在限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告。
第三條 上述限放區域和時段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品種
《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屬于本通告允許燃放的品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雙響、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產品和專業燃放類產品。
鼓勵市民采用聲、光、電產品替代傳統的煙花爆竹。支持我市煙花爆竹企業積極研發安全環保型煙花爆竹產品,實現產業提質升級,確!盁熁ㄖl”品牌地位和市場地位。
經批準實施的焰火晚會燃放的產品種類不受本款限制。
第四條 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應當按照燃放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以及妨礙行人、車輛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后,應當及時清理、安全處置燃放廢棄物;
(四)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五條 監督與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禁止行為的,有權向長沙市中心城區煙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公安局)舉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查證屬實的,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的獎勵(舉報電話:110);
(二)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放限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并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的,相關違法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條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堕L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長沙市中心城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長政發〔2019〕2號)同時廢止。
注:以文章含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