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條例
(草案·一審修改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引導煙花爆竹產業健康發展,長沙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對《長沙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根據初審意見,組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長沙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為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長沙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全文刊登,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修改意見。修改意見請于6月7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或者發電子郵件至60901975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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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1年5月10日
長沙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與產業引導條例
(草案·一審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引導煙花爆竹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產業引導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屬地管理責任】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統一領導。
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煙花爆竹產業規劃,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對轄區內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宣傳,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市、寧鄉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瀏陽市人民政府煙花爆竹產業管理服務機構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轄區內煙花爆竹產業引導工作。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消防救援、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協會工作】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根據章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參與本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標準的研究與制定,總結推廣新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組織開展經貿交易活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和產業提質發展。
第二章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六條【責任主體】生產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生產作業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委托或者授權承擔其管理職責的人員,承擔與主要負責人同等的安全生產責任。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作業人員】從事混藥、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制引、切引、搬運、保管等涉藥危險崗位工作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分別持證上崗。
涉藥危險崗位嚴禁使用未滿十八周歲和已滿六十周歲的人員以及有身體缺陷、精神障礙等可能影響安全生產的人員。
第八條【安全保險】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第九條【安全操作規程】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安全標準,制訂各崗位特別是涉藥危險崗位(工序、場所)和庫區(房)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在相應崗位和庫區的醒目位置上公示。
第十條【安全培訓】生產企業應當針對不同崗位特點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消防救援、操作規程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按照規定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十一條【帶班制度】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企業負責人帶班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值班制度,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查處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違章作業的行為,科學應對處置異常情況和突發事件。
第十二條【班前會制度】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班前會制度,交接安全生產工作信息,提示安全生產重點管理事項,布置當班安全生產及相應崗位需要協調處理事項,強調安全生產重點事項和行為規范,落實班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頑瘴痼疾】禁止生產企業實施下列行為:
(一)具有多個生產經營場所的企業未實行安全、生產和資產統一管理,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生產活動的;
(二)違規出租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線、設施設備和工(庫)房;
(三)違規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
(四)超定員、超藥量、超許可范圍、超設計生產能力、改變工房設計用途、擅自改變生產工藝流程;
(五)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產行為。
第十四條【易制爆原輔材料安全】煙花爆竹原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生產易制爆原輔材料,并提供每批次的質檢報告。
生產企業應當查驗易制爆原輔材料的每批次質檢合格報告,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易制爆原輔材料。發現易制爆原輔材料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告有關部門。
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家、行業標準規范使用單基火藥。生產企業不得違規使用敏感度高的新材料或者煙火藥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儲存安全】生產企業應當將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及易制爆原輔材料放在專用倉庫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單獨儲存,并實行專人登記、收發和保管。
生產企業不得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煙花爆竹儲存場所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過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種類范圍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煙花爆竹。
第十六條【防靜電措施】 生產企業應當采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靜電用品,建立導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維護制度,開展下列安全排查和檢測工作:
(一)涉藥機械設備直接靜電接地;
(二)涉藥工作臺防靜電材料鋪設和間接靜電接地;
(三)涉藥工器具、危險場所入口人體靜電釋放(指示)裝置;
(四)危險場所作業人員穿著防靜電服裝。
第十七條【事故安全隱患排查】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重點排查下列隱患,并建立臺賬:
(一)工房建設是否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二)工(庫)房使用是否符合設計用途要求;
(三)生產產品是否超藥量、超范圍、超級別;
(四)安全通道是否暢通;
(五)原輔材料是否屬于違禁藥種;
(六)待修機械設備內是否殘存藥物;
(七)余廢藥物是否及時、安全處置;
(八)試驗性燃放是否安全;
(九)機械設備是否符合相關安全要求;
(十)防雷、防火、防爆、防靜電等安全設施、器材、生產設備、電氣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
(十一)其它重大隱患。
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從業人員及時發現、報告和消除隱患。
第十八條【事故安全隱患治理】生產企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產整改,及時向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整改到位的不得開工生產。
第十九條【流向信息管理】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及易制爆原輔材料的數量、流向,并將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的流向信息及時錄入應急管理部門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將易制爆原輔材料流向的信息及時錄入公安機關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統。
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黑火藥、引火線及易制爆原輔材料丟失或者被盜;發現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停業復產】生產企業轉產、停產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及時、安全處置庫存的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及易制爆原輔材料,清理生產場所和機械設備。
生產企業恢復生產前,應當制定復產方案,全面組織員工教育培訓,完成工(庫)房清理和危險性廢物的處理,做好機械設備調試及防靜電、防雷、防爆、防火等安全設施性能檢測查驗等準備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機制建設】市、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行業自律、生產企業承擔主體責任、職工參與、社會支持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二條【監管隊伍建設】市、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明確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人員和必要的裝備,煙花爆竹產區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管理人員;加強安全監管人員專業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不斷提高安全監管能力和執法水平。
第二十三條【執法檢查】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生產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督查、巡查、考核機制,制定計劃執法、專項執法方案,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需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線上監管】市、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信息化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推廣應用全面覆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控指標,出現隱患時能及時、自動報警的監管軟件,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五條【鄉鎮執法】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生產企業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規范普遍停產】遇有高溫、低溫、雷電、暴風雨等惡劣天氣,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止生產。
除法定情形并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瀏陽市人民政府、寧鄉市人民政府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要求生產企業普遍停產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中介機構監管】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煙花爆竹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設計工作機構的監督管理,查處中介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原輔材料監管】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煙花爆竹原輔材料生產、經營企業完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組織監督抽查,依法公開抽查結果,提升產品質量。
第二十九條【企業分類管理】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制度,對煙花爆竹、引火線、黑火藥生產企業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十條【危險品處置管理】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煙花爆竹處置場(燃放試驗場)并制定管理辦法,規范非法生產、廢棄的煙花爆竹銷毀等行為。
第四章 產業引導
第三十一條【產業引導】市、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產業發展規劃,調整結構,優化布局,引導煙花爆竹產業實現安全環保、傳承創新和文旅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專類生產】鼓勵生產企業專門從事特定類別產品的生產,分類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高產品工藝水平,促進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管理的專業化。
第三十三條【集約化經營】鼓勵企業通過市場調節,組建一批煙花爆竹產業集團,改善安全生產基礎條件,促進產業整合發展。
市、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對生產企業自愿有序退出、整合兼并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固體廢物減量】生產企業應當逐步使用可降解、可回收再利用的煙花外筒,使生產的模壓煙花產品達到環保要求。
第三十五條【機械使用】鼓勵生產企業采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的自動混藥機、自動裝藥機等單工序或者連續涉藥工序設備逐步在涉藥危險工序實現機械化生產,實現涉藥危險工序人機隔離操作。
涉藥生產環節新技術、新設備交付使用前,機械設備生產企業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專家進行安全性能、安全技術要求、強制報廢期限論證。
第三十六條【創新保護】鼓勵生產企業研發、生產無硫微煙等安全環保的煙花爆竹產品,開發適合城市燃放的煙花產品,新產品投產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
保護和傳承煙花爆竹傳統制作技藝,推動中國煙花爆竹制作技藝和中國煙花爆竹燃放習俗列入聯合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花炮傳統產品生產企業名錄》,授予進入名錄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花炮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產品生產企業”稱號,由政府予以重點保護與扶持。
開展花炮歷史源流及文化研究,保護與花炮始祖李畋相關的歷史文化遺存。
第三十七條【品牌建設】注重對煙花爆竹地理標志產品的創建、保護和宣傳,建設中國花炮文化博物館,舉辦中國(瀏陽)國際花炮文化節和焰火燃放展示活動,提升地理標志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認知度和長沙市作為全球煙花爆竹主產區的知名度。
第三十八條【煙花檢驗檢測】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區域內煙花爆竹檢驗檢測機構的發展和創新,鼓勵企業建立出廠檢驗檢測室,維護煙花爆竹檢驗檢測公平競爭秩序。
第三十九條【人才培養與使用】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設置煙花爆竹相關專業,培養煙花爆竹科研和生產專業人才。
支持行業協會、生產企業與院校開展從業人員培訓合作,提高產業人員技術水平。
加強工藝美術系列、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煙花爆竹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使用工作。
制定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來本市煙花爆竹行業就業、創業。
第四十條【鼓勵創新】市、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煙花爆竹產業的技術創新,改進產品生產工藝,研發新產品。
建立健全產學研融合機制,搭建煙花爆竹產業科研平臺及項目孵化基地,制定成果推廣應用工作指南。
第四十一條【鼓勵出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煙花爆竹貨運碼頭納入長沙港口建設總體規劃。市、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與長沙海關、出境港口(內河港口)建立煙花爆竹出口工作協調機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
第四十二條【標準研究與制定】支持生產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發揮煙花爆竹主產區優勢,開展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生產、經營、運輸相關標準研究,積極參與國際、國家標準的制定。
制定涉藥機械產品安全質量、主要原輔材料、模壓工藝煙花環?刂茦藴、安全環保煙花等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促進行業標準化水平的提高。
推動煙花爆竹國際標準化合作與交流,增強主產國國家標準的國際認可度,推進國內標準與國外標準的轉化運用。
第四十三條【跨區域合作】市、瀏陽市、寧鄉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煙花爆竹產區的合作,推動湘贛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示范區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企業罰則(一)】 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實行安全、生產和資產統一管理,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生產活動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企業罰則(二)】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違規出租、出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企業罰則(三)】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超定員、超藥量、改變工房設計用途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企業罰則(四)】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將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及易制爆原輔材料放在專用倉庫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單獨儲存;
(二)在未取得行政許可的煙花爆竹儲存場所存放煙花爆竹的;
(三)超過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種類范圍,超量存放煙花爆竹的。
第四十八條【企業罰則(五)】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銜接性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生產活動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具有最終決策權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決策人。
第五十一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源 | 長沙人大融媒體中心
原標題:《公開征集!你對長沙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有什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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